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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傅建华律师

date:2014.08.20  time:15:25

内容摘要:笔者最近办理了两起涉及刑民交叉案件中适用先刑后民的问题,借此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我国诉讼法基本理论及立法层面,没有关于先刑后民原则这一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常提及的先刑后民原则只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为协调某类刑民交叉案件问题的作出的一个司法解释而已,这并不能确定为诉讼法上的一般原则。在刑民交叉的案件处理方式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仍具局限性,不够明确具体。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经济纠纷掺杂着各类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先刑后民的适用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被滥用,有的相互推诿、扯皮,有损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及尊严,同时公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得到不及时的保障。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类型及处理原则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指行为人的法律行为既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同时又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产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竞合,案件性质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者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刑民交叉的案件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竞合型牵连型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民事法律事实均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导致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出现竞合;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民事法律事实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但两个法律事实在某个或某些构成要素上出现重合,导致两种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牵连。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上的处理模式,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上来看,存在以下三种处理原则: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由于刑事、民事法律事实均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刑事活动中因有国家侦查机关介入,取证能力及取证要求相对更强、标准更高些,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也能避免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出现的错误或偏差。但也不能一唯机械的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也应该存在例外,比如刑事案件长期不能侦破或者犯罪嫌疑人在逃长期不能归案等情况导致刑事案件诉讼停滞的,也应当允许受害人适用先民后刑的方式获得司法救济。

 

牵连型刑民交叉的案件,因刑事、民事法律事实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但在事实方面可能有交叉、牵连,可能出现一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或者一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认定结论为依据的情形,此情况下采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原则,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更有利于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但如果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二者各自独立,不存在相互替代、谁先谁后、谁轻谁重的问题,二者分别审理,应实行刑民并行

 

二、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先刑后民原则在我国诉讼法基本理论及立法层面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常提及的先刑后民原则也只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为协调某类刑民交叉案件问题的作出的一个司法解释而已,不具诉讼法上的一般原则。

 

早在19858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就对先刑后民原则就有了比较粗略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19873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又对该原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察,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199842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该条规定了如果当民事案件的处理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可理解为先刑后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该条规定了如果当行政案件的处理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该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可理解为先刑后行

 

先刑后民在法律上的规范更多体现刑事优先的精神是显而易见的,相关司法解释在规制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原则的同时也规制了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刑民事交叉案件在诉讼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刑事诉讼中存在应负民事责任的情况;二是民事诉讼中存在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司法机关常常以刑事优先于民事,只要民事案子中有发现涉及刑事问题,或者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基本上固守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民事部分的审理服从于刑事部分的审理为由而对民事部分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这往往使民事诉讼陷于停滞状态,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

 

三、先刑后民适用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去年,笔者接手两起简单的刑民交叉的案件,一起是轻伤致人受伤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受理侦查已一年半之久未侦查终结,未侦查终结理由是伤害事实不够充分,另一肇事者潜逃未归案,受害人多次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赔偿,双方调解不成,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暂不受理!告知受害人应届时提起民事附带民事诉讼,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

 

另一起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委托人在一审庭审中多次对案件相关事实疑点提出异议,未引起一审法院重视,委托人以债务人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法院已民事受理,除非法院移送立案为由不予立案,案件在二审终于出现转机,有多名受害人报案,债务人也被刑拘,其他法院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审才予以移送,并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先刑后民的理解不一,如果固守先刑后民原则教条的做法,很多时候反而成为保护合法利益的障碍。健全和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具体实施标准很有必要。 

 

1、明确先刑后民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司法机关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应当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前置或实质性的影响为基本前提条件。如果刑事处理结果不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实质或前置影响的,不必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应当尊重受害人的选择。类似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刑民交叉案件,如刑事侦查久侦不结,一犯罪嫌疑人潜逃未归案,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迟迟不得获赔,司法机关应允许被害人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及时获得司法救济。

 

2、健全刑民交叉案件中司法机关的移送制度。

 

1)在立案阶段,如果当事人选择以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受理后,发现公安或检察机关对经济犯罪也进行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先刑后民原则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2)在案件审理阶段,《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对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案件在审理阶段(包括一审二审程序)发现刑事犯罪事实,裁定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如果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立案或经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侦查机关的书面答复后,可继续按民事案件审理。有的人民法院采取裁定驳回起诉,退还诉讼费的做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公安、检察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已法院起诉民事案件,又刑事报案的告知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又提议该纠纷涉及刑事犯罪要求法院移送侦查的,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和移送,除非该案所涉当事人出现已被侦查立案、刑拘等明显状况,人民法院才会采取移送,并裁定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如笔者代理的那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涉嫌诈骗案件,如果不出现其他机关立案侦查、其他法院将类似案件移送侦查,任凭当事人再怎么请求侦查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再怎么请求人民法院移送侦查,一般都不会采信,一审二审仍照常判决!民事案件审理阶段,发现刑事犯罪事实,出现刑民交叉的案件,司法机关何如主动或被动进行审查以及移送程序机制应当更加健全和完善。

 

3)法院已审结的民事案件,认为是刑事犯罪且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已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与民事判决确定的损失基本一致的,原民事判决不变,但在刑事判决中应当明确表述;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有所变化,导致原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方面错误的,由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民事判决,依法进行再审程序。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则已审结的民事案件不变。

 

笔者以为,在具体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有些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必须先刑后民;对有些不必然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的,如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等案件,有些事实可以确认的,但对侦查久侦不结或者犯罪嫌疑人潜逃无法归案的刑民交叉案件,可以有条件适用先民后刑的处理模式,这样既可能及时有效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不影响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

 

主要参考文献:

 

1、何帆著:《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毛立新著:《民刑交叉案件分案处理的标准》,载于《人民法院报》。

 

3、参见曾亚杰《略论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与执行》。

 

http://www.lawtime.cn/info/xingfa/xingshifanzui/2007042532694.html

 

4、参见霍焰《浅析先刑后民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1801803-1-1.html

 

5、参见徐晓炜、朱川《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理解与适用》http://www.law110.net/old/info.asp?id=618

 

6、参见刘森、张松《试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审理模式》,《人民司法》2012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