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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浩案例 |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杉杉股份“风波”之启示

date:2023.03.30  time:14:40

News

■ 据网络、媒体等报道,2023年2月10日,杉杉股份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郑永刚突发心脏疾病去世,享年65岁。 3月23日,杉杉股份在宁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郑驹为新一任公司董事长。郑驹为郑永刚之子。随之而来的是铺天盖地的网络视频,基本都阐述了:继母周婷现身股东会,认为基于继承关系,自己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选举是错误的,无效的。3月26日下午,杉杉股份发布公告,称本次选举合法有效。

相关信息来自网络、媒体,具体细节无从考究,真伪不作评论。我们想要聊的并非什么“豪门恩怨”“夺权大战”,而是从中得来的深刻启示,那就是我们的财富如何传承?本次风波中原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做过传承规划会如何?没做会如何?关于传承,我们需要了解什么?

《民法典》继承编从一千一百一十九条至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看似短短四十五条,却大有乾坤。毋庸置疑,每个人都会面临继承的问题,每个家庭的情况也不一样,有再婚的、有继子女的、有公司股份的、有家族企业的……,我们辛苦奋斗而来的财产我们想给谁?又能通过什么最佳方式才能实现自己的传承意愿?种种问题似乎很遥远,但又担心突如其来、措手不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定继承,这点大部分人都知道。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即便是独生子女家庭,也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甚至会出现他大舅、他二叔、大表哥、二表弟……都有份的情况。在法定继承中,还要注意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明确由子女一方继承或受赠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不明确指定由子女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配偶也有份,对于子女夫妻关系不稳定的家庭,离婚将会导致继承的遗产被分割。

一想到自己去了天堂或地狱,还要看到亲人反目,实在悲凉,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遗嘱,认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进行分配,那么遗嘱有哪几种呢?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每种遗嘱形式应该如何正确使用,才不至于无效呢?于是就比较复杂了,非法律人士即便问过百度大仙,自己还是拿不准,毕竟事关家庭大事,需谨慎而为之。当财产涉及公司股份,又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企业由哪个子女接班,其他子女又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另外,子女想要顺利继承股份,还会涉及《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的规定,是否对股份继承有限制,这些都会影响到传承是否能顺利进行。因此想要实现传承目的,遗嘱是一种方式,但并非一份遗嘱就能解决问题,特别是资产庞大,财产形式多样,存在较多债权债务以及家庭关系复杂(再婚有继子女、有非婚生子女等)的家庭,需要结合《公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进行规划设计,多种传承方式进行结合,并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才可能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传承意愿。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管理、实施、分割遗产。《民法典》对之前《继承法》增加的相关内容,正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

假设现有一企业主,有前妻,并与前妻育有一子(成年,以下称长子),与现任妻子育有年幼子女,有上市公司或者公司打算上市的情况下,传承意愿是将企业控制权交给长子,而又要照顾好现任妻子和年幼子女,保障好相关人员的继承份额的,可以有一个初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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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任妻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属于婚前的财产进行确认,对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并对公司股份进行相关约定,避免因婚变导致股份被冻结,从而影响企业正常发展或是企业无法上市,比如土豆网创办人因婚变致使企业无法上市就是一个例子。

与前妻协商,将自己的部分股份和前妻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转到长子名下,签好相关协议,确保长子享有企业控制权,甚至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先行办理好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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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部分股份让年幼子女及现任妻子继承的,则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比如在孩子年幼时,享有分红权,而将其他股东权利交由合适的人代为行使,在孩子成年后交由成年子女行使等等。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签订相关协议,办理好相关决议、手续,以便配偶、子女能顺利继承股份,同时避免因股东婚变对企业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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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财产较多、债权债务较多、子女存在各种问题、婚姻关系不稳定或者想要更加稳妥的传承,可以通过遗嘱、保险、信托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传承,规避风险。比如保险,可以选择合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同的选择带来的结果会不同,风险会不同,能规避的问题也不同,这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进行设计。

选择自己信任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需要修改的时候及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办理相关配套手续。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会对遗产进行清理、处理债权债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管理分割遗产等等。这些能避免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关系,也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传承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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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本篇小文意在抛砖引玉,引起诸位重视传承问题,尽早规划,尽量避免诉累。正所谓“父母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未雨而绸缪胜过临渴而掘井!

法律链接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遗产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公司法》条文

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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