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22.01.21 time:16:08
2021年12月30日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由海浩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业务部主任杨琴律师主持。会上,由海浩合伙人、执行业务部副主任方潇律师主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
民事执行是保障民事诉讼制度威严的切实手段。方潇律师从其十多年的执行办案经验角度出发,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对执行的理论构架进行了梳理、归纳、分类,与业务部成员交流和互动,分享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及办案心得,进一步提高大家在执行业务上的专业技能。
讲座伊始,方潇律师先从整体出发,以时间为维度梳理了最高法院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包括重要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执行罚息若干问题规定、保全若干问题规定、财产调查若干问题规定、异议复议若干问题规定、追加变更若干问题规定、限制高消费若干问题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若干问题规定、司法网拍若干问题规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规定、执行和解若干问题规定、执行担保若干问题规定、执行款物发放若干问题规定等十多部司法解释,深度分析了执行程序从无到有的过程、最高院对执行程序的态度转变以及执行程序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 方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为坚决深化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形下执行权与其他司法权之间司法资源调配的一项重要制度构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内容有诸多新意。方律师将该意见的新意归纳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6条的暂缓分配和通知义务、强化执转破、落实执行程序中国家赔偿制度、探索设立执行裁判庭、确立专人监督管理制度、细化不动产执行中的比例原则、探索被执行人行处置机制、明确不动产执行的法定腾退义务、探索失信限高宽限期制度、强化执行争议执行监督执行信访案件审查办理、执行局长述职制度、执行人员强制交流制度等12个方面,并对条文进行了逐条比对解读。
方律师从执行行为异议以及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别和救济途径上讲述了执行中可能导致国家赔偿的情形,论述了如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发挥对执行权的制约作用;从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共有权析产之诉、代位权纠纷四个方面剖析了以执代审的常见情形和救济途径;从参与分配与破产的区别、参与分配的基本程序、参与分配的时间截止点、参与分配的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参与分配中的0.2优先系数的计算、终本执行的否决与时间节点等角度与新意见的具体条文进行对应分析;此外,方律师还对于以物抵债的解封托管问题、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分类处理、超标的查封的认定、裁定错误与行为错误的救济区别、执行顺序的错误、刑事案件是否存在执行异议、租赁权的审查、动态查封静态查封现场查封登记查封、未查封即腾退、执行异议不予异议立案的救济、执行的后续救济特性、既判力的扩张,既判力与预决力的区别,执转破的股东追加问题、不予追加执行的特例以及执行协调等律师执业中关心的执行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分享结束后,本所莫骏青、徐伟等律师就法律理解、自身实践处理等问题与方律师进行了交流探讨。
会议接近尾声,为发挥执行业务部集体的智慧,会议决定由部门成员各自研读意见的具体条文并在下一次会议上进行分析探讨,总结成果,增进实务经验交流,提高律师专业技能,为法律事务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会议的最后,杨琴律师对2021年全所执行业务的开展情况作了详细说明,对2022年的执行业务开展进行了展望。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鑫垚律师、冯群律师,执行业务部全体律师及部分其他业务部的律师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