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20.08.31 time:21:52
通讯员报道:杭州律界的专业论文交流盛会“第六届杭州律师论坛”于2020年8月22日在杭州之江饭店胜利落下帷幕。作为杭城大所的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本次论坛活动,获得丰硕成果。其中海浩所郭立成和钟浩谦律师共同撰写的《九民会议纪要对公司担保中相对人善意判断标准的影响评估与应对策略》一文,荣获第六届杭州律师论坛一等奖。海浩所律师在本次杭州律师论坛又一次展现了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推动法治社会为己任,致力于律师业务的理论探究和实务总结,以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社会。
钟浩谦律师上台演讲
《九民会议纪要对公司担保中相对人善意判断标准的影响评估与应对策略》概要
九民会议纪要出台之前,从笔者研究的三百多个案例来看,超过80%的法官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下,相对人无需履行形式审查义务。与此同时,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判者机械地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忽视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一定程度上滋生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违规担保、进行利益输送、侵害公司财产的情形。
是故,九民会议纪要摒弃了公司法第16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裁判路径,另辟蹊径确立了越权担保合同之效力判断规则。有所遗憾的是,对于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之法理,相对人形式审查义务的标准及其无须审查决议的例外情况等规定似有矫枉过正之嫌,简要分析如下:
一、纪要18条规定,加重了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1.若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由股东(大)会决议,相对人仅审查董事会决议不能构成善意。
首先,在肯定相对人负有审查章程义务的前提之下,其明知决议机关为股东会,完全符合纪要18条之但书条款。其次,在两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系股东设立并由其享受公司利益。董事会作为管理层只是公司利益的维护者,其所作决策不能凌驾于章程之上。因此,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下,相对人难以认定其为善意。
2.若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议,相对人仅审查股东会决议,并不能笃定其为善意相对人。
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若公司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仅由超过二分之一未达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并未修改章程。此时,不能适用“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推定股东会决议重于董事会决议。
二、纪要19条规定,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之一:该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规定有漏洞
试举一例说明:相对人出借1000万元给主债务人,该公司提供1000万担保。但此时,相对人为了规避审查义务,找了一个债权人A,让债权人A出借10万元给该公司,由主债务人提供10万元担保。表面上,担保公司确实与主债务人构成互保关系,但互保金额悬殊,若直接认定该种情况下相对人无需机关决议,将会架空相对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之制度。
三、纪要19条规定,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之一: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
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严格规范了担保公司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形。目前司法实务中,在公司缺乏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担保公司主张的担保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诉求。因此,建议相对人需核实公司融资担保资质的情况,避免陷入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又被认定不符合该种情形的困境。
四、纪要22条规范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及不足之处
《〈九民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细化了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其一,明确相对人只要审查了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担保信息,即认为担保合同为有效,不再苛以其对决议内容的审查义务。其二,对于未公开披露,但实际已有决议的对外担保情形,需要到第二步,看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决议机关是谁?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直接判定相对人为恶意;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要求相对人履行实质审查义务才有可能认定其为善意。
不足之处在于最高院并未进一步确定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也未明确形式审查标准之外的决议内容、签章(名)的真实性,决议程序的违法性及担保金额超限等事由是否属于实质审查涵盖的内容。
钟浩谦律师简介
执业证号:13301201810063857
职务: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理事会理事。
执业经验:在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合同、侵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熟悉公司治理,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理论研究:2019年第五届杭州律师论坛荣获三等奖;2020年第六届杭州律师论坛荣获一等奖。
联系电话:13634101075